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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 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7-25  浏览次数:

(2017年6月修订)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要求,我校自2017年起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试行“申请-考核”制招生。为使此项制度顺利施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有序推进。

2.以学校“双一流”建设为导向,坚持以一流为目标、以学科为基础、以改革为动力。

3.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4.充分发挥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作用。

5.坚持以考生科研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为考核重点,以综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二、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办法》,总体布局逐步推进学校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研究生院是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决定的具体执行部门。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织各招生学科具体实施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

各招生学科(按二级学科)设立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考核导师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导师组应由不少于5人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综合考核方案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招生专业及计划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的博士生导师须为校内专职导师。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当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公告为准。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满足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 申请人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历及学位);

(2)已获硕士学位的硕士毕业生;

(3)获域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生。

3.申请人硕士毕业专业一般应与申请专业为一级学科内相同或相近专业。

4.申请人报考及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全日制脱产学习,入学前须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二)申请人外语水平及科研成果要求

申请人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CET-6成绩≥425分或CET-4成绩≥500分;

2.托福(TOEFL)成绩>85分;

3.雅思(IELTS)成绩>6.0;

4.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PETS5)考试合格;

5.参加其它语种水平考试,成绩与以上英语水平考试成绩相当;

无以上成绩证明者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考试。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及能力须达到以下要求:

1.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本条所指核心期刊范围依照《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成果要求暂行规定》中指定的六种核心期刊执行。

2.申请人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并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在与报考学科相关的领域中取得较出色的科研成就。

3.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情况提高科研成果的要求,并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申请人学习成绩要求

申请人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优良。

五、报名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阶段进行。

每年10月下旬申请人登录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系统在线报名。具体报名网址将于报名开始前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布。

每年11月上旬申请人按照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公告要求向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准予参加综合考核。

六、考试与考核

(一)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形式为笔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得录取。外语考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二)综合考核

申请人须参加各学科组织的综合考核,不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综合考核结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综合考核内容分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两部分。

专业知识主要考察申请人对本学科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对前沿知识、最新研究动态的了解情况。

综合能力通过对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评估、硕士论文研究状况汇报、现场回答问题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综合素质及科研能力,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潜质,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导师组负责综合考核的命题、评卷、组织面试、对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等。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考核形式由导师组确定。

综合考核成绩每部分满分为100分,总分200分。每部分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能录取。

考核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并严格进行记录,所有考核内容都应有可以复查的记录材料,所有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备查。

考试及考核工作于每年11月中旬进行。

七、录取

(一)各学科按照招生计划,依据综合考核各部分加总后的总成绩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名单进行公示。

(三)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八、奖助学金

以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与以普通招考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享受同等奖助学金待遇。

九、监督及申诉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由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招生学科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综合考核方案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院将对申请考核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申请人对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进行申诉,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实处理。

十、其他

1.报名参加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未被录取的申请人,可继续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2.学校对以“申请-考核”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实行中期考核,不合格将进行分流淘汰。

十一、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